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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是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时效分为两种:付款请求权时效和追索权时效。付款请求权时效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期限,而追索权时效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得到满足时,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期限。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这些规定明确了票据权利时效的具体期限,确保了票据权利的有效行使。
答:票据权利时效过期后,持票人将丧失对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仍可以基于基础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民事权利,例如要求赔偿损失或返还票据金额。
票据权利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答:票据权利时效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断或延长。例如,持票人在时效期间内向票据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效将中断,重新计算。此外,如果票据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时效也可以中断或延长。
不同类型的票据,其权利时效有何不同?答:不同类型的票据,其权利时效有所不同。例如,汇票和本票的付款请求权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而支票的付款请求权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避免因时效过期而丧失权利。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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