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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遵循以下原则:
交付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原则明确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标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
迟延交付:如果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未交付单证和资料: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质量问题: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答:在国际贸易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通常依据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来确定。例如,在FOB(船上交货)条件下,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在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条件下,风险同样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卖方需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答: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如果合同双方对风险负担有特别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答:合同双方对风险负担的特别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常应视为有效。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风险负担的具体条款,以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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