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理解其法律效力的关键。一旦动产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人便获得了对质押物的控制权和优先受偿权。具体而言,质权人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以清偿债务。
此外,动产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不得擅自处分已质押的动产。任何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转让、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处分行为均属无效。同时,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物,并在债务清偿完毕后及时返还质押物。如果因质权人的过失导致质押物毁损或灭失,质权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虽然法律并不要求动产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从证据保全和操作便利的角度考虑,建议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能否继续使用质押物?答:动产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通常不能再继续使用质押物。因为质押物已经交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和处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另有约定,且不影响质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出质人可能被允许有限度地使用质押物。
动产质押合同与不动产抵押合同有何区别?答:主要区别在于标的物的不同。动产质押合同涉及的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而不动产抵押合同则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另外,动产质押需要转移占有,不动产抵押则不需要。这些差异决定了两者在设立、登记及实现方式上的不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