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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
这种企业形式的特点在于,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投入资本、技术、设备等,并按合同约定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应遵循高效、精简的原则,确保企业运营顺畅。
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通常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如企业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等。董事会成员由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推选产生,董事长一般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可由外方担任。此外,还设有总经理一职,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总经理可以由合作一方推荐并经董事会聘任。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机构较为灵活,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如联合管理委员会等,具体职责和运作方式由合作合同规定。
答:利润分配比例应在合作合同中明确规定,通常依据各合作方的投资比例或贡献度来确定。例如,若某合作企业中,中方以现金出资占60%,外方以技术出资占40%,则双方可协商按照此比例分配利润。此外,还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开拓、管理经验等,进行适当调整。
合作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合作企业需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如果合作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享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合作企业终止时,资产清算如何处理?答:合作企业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若有未尽事宜,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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