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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建旧房的转让涉及多种税费,其中土地增值税是较为复杂的一项。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具体公式为:增值额 = 转让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对于自建旧房,由于房屋已建成多年,扣除项目中的成本费用需要按照折旧后的价值进行计算。
适用税率方面,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不同,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具体的税率档次如下: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答:合理确定转让收入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基础。通常情况下,转让收入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若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评估价或市场价格核定转让收入。
自建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减免?答:根据相关政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自建旧房转让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例如,因城市规划或国家建设需要搬迁而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个人销售住房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自建旧房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企业在转让自建旧房时,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首先,确认转让收入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其次,结转相关成本费用至“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最后,根据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金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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