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
应收及预收账款坏账损失需要哪些证据材料确认?
【解答】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应收账款确认坏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点击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下一篇: 小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要遵循什么程序?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