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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四个案例,让大家进行企业汇算清缴的时候千万别搞错了!
案例一:
2019年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保险6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案例二:
2019年企业计提工资薪金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6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案例三:
2019年企业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60万元
提醒: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案例四:
2019年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
提醒:
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参考: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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