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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业购买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口罩,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该批口罩不含税价格1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其账务处理为:
没有网上认证时:
借:库存材料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货:应交税费一一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新冠疫情) 11.3万
贷:库存材料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
根据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各种购进货物等,如果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专用发票认证之前,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专用发票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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