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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确认收入时产生的税会差异怎么办?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编辑:fengjunyan 2020/08/05 15:09:39  字体:

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发布以来,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合同签署后,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怎么处理,常常困扰着纳税人。为此中国税务报就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供读者参考。

某公司在销售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6个月内客户有权退货,这会产生哪些税会差异?

这类业务属于存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对于这类业务,新收入准则中规定,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预期销售退回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按照预期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应收退货成本”,并按照所转让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销售退回情况,重新计量“应收退货成本”和“预计负债”。

875号文件则要求,企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结转成本,实际发生退货时,再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举例来说,丁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19年10月1日,丁公司向己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己公司应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

发出健身器材时,丁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在2019年12月31日,丁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2020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货时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己公司。

会计处理方面,丁公司2019年10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应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0×500×80%=2000000元,按预计退货率计提“预计负债”5000×500×20%=500000元,同时相应结转“库存商品”5000×400=2000000元,确认“主营业务成本”5000×400×80%=1600000元和“应收退货成本”5000×400×20%=400000元。

2019年12月31日,假设丁公司重新评估认为退货率为10%,即比年初预计的退货率20%相比少10个百分点,此时,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0×500×10%=250000元,同时冲减等值“预计负债”;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5000×400×10%=200000元,同时冲减等值“应收退货成本”。2020年3月31日,假设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比预计退货少100件,且丁公司已支付退货款400×500×(1+13%)=226000元。此时,丁公司应相应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100×500=50000元,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00×400=40000元。

税务处理方面,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对已售出的商品没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四项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丁公司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收入和成本。由此,丁公司发生销售时,会形成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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