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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财务小伙伴在初创公司时候,可能会搞不懂公司以混合性投资募集资金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今天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就给大家讲解下那!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B公司:
(1)A公司投资20 000万元注册B公司
借:银行存款 20 000万
贷:实收资本——A公司 20 000万
(2)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6亿元资金,以增资扩股方式投入B
借:银行存款 60 000万
贷:实收资本——信托公司 60 000万
注意:根据实际重于形式原则,不修改公司章程,不改变工商登记,不改变税务登记,不交印花税。
(3)每年付利息,根据税法、准则规定应资本化
借:开发成本 3 600万
贷:银行存款 3 600万
(4)三年后,B用70 000万元回购股权
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 60 000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 000万
贷:银行存款 70 000万
信托公司:
(1)对B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60 000万
贷:银行存款 60 000万
(2)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3 600万
贷:利息收入 3 600万
(3)收回股本
借:银行存款 70 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60 000万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0 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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