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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税率界定上为什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fengjunyan 2020/08/12 17:15:33  字体:

税率界定上为什么众说纷坛莫衷一是呢?让我们一起看下这个案例吧!

案例:2017年5月,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A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工程对外发包,最终由神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标。A公司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程所用钢材由A公司统一购买。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日前,A公司与B公司办理工程结算时,对B公司到底是应当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应当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产生分歧:

A公司认为:

甲供材方式规定的是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言外之意就是,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在双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2018年12月),是按照一般计税即10%税率进行计量,B公司理所当然的应当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认为: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供材方式“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该增值税政策是针对施工方而言,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A公司只能被动接受而无选择权,既然税收政策赋予施工方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选择权,就可以选择按照3%税。

B公司认为:

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从中协调,但仍不能达成协议。因B公司拒不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在不得已的情况下,B公司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8号规定(发布时间:2017-07-11):特定情况下的甲供工程,不能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而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但特定情况下的甲供工程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是有前提:

一是主体为总承包方,分包方不适用。

二是针对的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三是建设单位仅限于自行采购四种材料。但是该文件发布后,自2017年7月1日起,总承包单位不能再做选择,只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而不能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对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服务不再是甲供工程。

一审法院审理要点:

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B公司应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当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在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的取费标准也应当按照3%进行计量。

二审法院审理要点:

在本案中,合同签订时间为文件出台之前,按照招投标的文件,是按照当时的适用税率11%计量,也就意味着B公司已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虽然后期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但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贯惯例是“老合同老办法”,也就是说,税收政策的调整不得干预纳税人原有的正常经营活动秩序。

因此,按照当初的中标合同,B公司应当向A公司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未依法提供发票的,按照税法的规定,A公司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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