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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转包收入管理费如何规避风险?
回答:首先转包违法,其违法性比还严重!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转包涉及的风险有:
(1) 在财税检查中,工程中虚假虚开发票情况严重,被查出来的不是虚开发票就是走逃失联发票,被方的风险很大,损失也会很大。
(2) 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该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对该工程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3) 接受而取得的管理费将被没收、同时这种出借资质的行为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人因取得工程利润属于“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而且还涉及到按照工程总造价和收取的转包费双重缴费.
但是转包行为实践中又确实存在,回避方法可以采用两种:
一种是视同自有工程,不体现转包,收取的转包费不确认收入,但是会涉嫌偷税漏税;
另一种方法就是采用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即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以向发包人支付约定的承包费为对价,取得公司一定时期的经营控制权,并由承包人享有企业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的一种特殊公司经营方式。公司承包经营的实质,是将公司的经营风险和额外的收益机会转移给承包人,以取得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的一种商业安排, 根据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企业的经营风险完全转移给了承包人。
无论承包人经营是否亏损,作为发包方的公司均可以得到承包人缴纳的承包费作为企业的利润。
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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