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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说实务:行业管理新形势分析——涉税监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fengjunyan 2020/08/25 11:10:14  字体:

上一次给大家讲解了现在如今我过对企业税收管控是如何进行金融监管的,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学到知识,对自己有所帮助呢?今天给大家讲讲另外的税务机关对公司企业进行税务监管的手段——涉税监管吧!

一、金三上线,精细化、流程化管理成常态。

1、流程监管:业务由职能导向转为流程导向,由结果监督转为过程监督。 (税务应对思维转变)

2、大数据监管:互联网+税务下,信息化应用水平大幅提升,不同类型企业涉税违法精准定位打击成为可能。 (如商品编码的应用,涉税内控必须精细化管理)

3、多维度监管:国地税合并--多头监管转向多维度监控;社保转嫁--数据集聚为全维度监控保驾;金三并库--从数据分割走向数据联动。

二、“双随机一公开”稽查改革 ——执法不随意。应对执法理念更新。

稽查新导向:以税收风险识别、分析、应对为主线,以资金流为导向,资本税收、关联交易、企业清算等高涉税风险领域成检查重点。

三、“黑名单”制度落实——违法成本大幅上升。违法监控步入全社会联动时代。

税收执法“黑名单”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根据国家总局公告2016年24号第6条规定,指符合下列标准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国家总局公告2016年24号 第6条   2016-4-16)

惩戒措施

1.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4号 第10条) 

2.对公布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对欠缴查补税款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4号 第12条、第13条) 

国家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对纳税信用评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不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国家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32条)

发改财金【2018】385号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开始,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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