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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是7月1日至8月20日在A公司实习的,8月15日我取得了劳务报酬4500元,也将会在9月15日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那应该是怎么计算个税呢?
回答:
先来看看您8月取得所得应预缴的个税吧。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您的入职日期为2020年7月1日,“开始实习月份”为7月,取得工资日期为2020年8月15日,申报税款所属期为8月,“本月”即为8月,因此,累计减除费用的月份数应按2计算。
本期累计收入额=4500×(1-20%)=3600元
您本期应预缴个税=(3600-5000×2)×3%<0,无需预缴个税。
而政策调整前:8月取得劳务报酬应预缴个税=3600×20%=720元。相比于政策调整前少预缴税款720元。
再来,计算9月取得所得应预缴个税。同样的计算公式,入职日期为2020年7月1日,“开始实习月份”为7月,取得工资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申报税款所属期为9月,因离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累计减除费用的月份数仍然应按2计算。
本期累计收入额=4500×(1-20%)+3000×(1-20%)=60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5000×2)×3%<0,无需扣缴个税。
而政策调整前:9月取得劳务报酬应预缴个税=(3000-800)×20%=440元。相比于政策调整前少预扣预缴税款440元,8-9月共少预缴税款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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