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0 苹果版本:8.7.3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基金增值税涉税实例讲解!基金财税人必不可少的知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fengjunyan 2020/09/10 14:11:39  字体:

基金业务涉及到很多税务知识,您知道都涉及到哪些知识吗?是如何进行运用的?快来一起看下丰富自己的知识吧!

一、契约型基金人增值税涉税实例

实例:

北京天宇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个10亿元基金产品,该私募基金创立形式为契约型基金。2019年5月公司收到基金管理费106万元(不属于超额管理费)。另外当期买卖企业债,买入价91万元,卖出价110万元。期间收到企业债利息50万元。持有一信托产品至5月份到期,获得收益100万元。除上述外,管理人无其他经营事项发生,假如当期无进项税额抵扣。

1、管理费收益增值税涉税处理

分析: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服务金融服务适用6%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收益÷(1+6%)×6%=1060000÷(1+6%)×6%=60000(元)

2、金融商品买卖(企业债转让)增值税涉税处理

分析: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该基金管理人买卖企业债实质属于转让有价证券,所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销售额是商品买卖的价差,因为是契约型基金,也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率为3%。

销售额=110万-91万=19万

应纳税额=19万÷(1+3%)×3%=0.55万

3、贷款服务(债券利息)增值税涉税处理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注意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50万÷(1+3%)×3% =1.4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4、信托产品持有到期收益100万,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银发[2018]106号: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信托,资管,基金等都不能实现法律上的保本,对于持有至到期产品若不承诺保本,则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不属于贷款服务,不涉及增值税。

信托产品显然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不属于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综合以上:

(基金管理人)北京天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5月应纳增值税额=6万+0.55万+1.46万=8.01万

注意:当月有增值税额,还需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处略。

二、契约型基金人增值税涉税实例

案例:契约型私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万元。另外当期买卖公司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本期无进项税额。

1、管理费收益增值税涉税处理

5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万÷(1+6%)×6%-0] ×(1+12%)

=3.17万

注:这里假设增值税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增值税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2、金融商品买卖(债券买卖)涉税处理

1100-1000=100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100万÷(1+3%)×3% ×(1+12%)

=3.2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值税涉税实例

实例: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期买卖地方政府债,买入价500万元,卖出价502万元。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信托产品到期,获得收益100万元。

1.金融商品买卖(债券买卖)涉税处理

债券买卖价差=502-500=2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本案例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税率)

=[20000÷(1+6%)×6%-0] ×(1+12%)

=1267.92

注:纳税主体:有限合伙企业。

2.贷款服务

分析:信托到期收益:  一般信托产品不会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所以持有信托产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100万为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四、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的处理实例

实例: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C当期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获得收益500万元。持有一信托产品至到期获得收益600万元。 

由于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

快来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

郭煜宏老师讲解的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财税处理吧!

本课程按照私募财税处理的关键点,从组织构架、不同模式讲解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嵌套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判断,从基金层面、管理人层面、投资人层面在不同模式类型下所得税和增值税财税处理,并辅以详实案例进行深度讲解,包括涉税风险处理,合理避税筹划,日常工作重难点问题都做了较详尽的讲解,对企业实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心动不如行动,快来学习吧!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正保会计网校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