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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核算是企业重点关注的对象,核算出现错误的话会造成很多的麻烦,所以财务人在做核算的时候都会很小心谨慎。一般用这三个科目来过度下在进行核算,您知道是那三个科目吗?快来一起看下吧!
(一)待认证进项税额
1.适用范围
已经拿到专票(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拿不准本期是否会认证抵扣的,适用本科目。
(1)拿票时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资金或往来科目
(2)以后认证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不适用的情形之一
已经拿到专票(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确定本期就会认证抵扣的:不需要使用本科目,直接计入进项税。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资金或往来科目
3.不适用的情形之二
未拿到专票的暂估入账,不适用本科目:
(1)未付款的,可以含税暂估(有虚抵所得税的嫌疑),一般,建议按不含税暂估。
借:原材料—甲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 (建议不含税价)
(2)全款已付的,只能按含税价暂估入账,不然帐不平。
借:原材料—甲材料
贷:银行存款 (含税价)
4.实务操作
一方面,很多人会很纠结何时认证(应该依据税负);另一方面,一会儿是进项税,一会儿是待认证进项税,很显然,忙中容易出错的。
推荐几种方法:
(1)麻烦一点的“一刀切法”----有一次结转
就是所有拿到的专票,全部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期末确定认证了,再转入进项税额。
(2)偷懒一点的“一刀切法”----有一次修改
就是所有拿到的专票,全部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期末确定认证了,再把没有认证的,修改成“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本期拿票但不想本期认证的
很多人纠结,认证吧,税负低了,不认证吧,按上面的,又怕税局查询,为什么不认证。
完全可以采用的借口是“对方暂时还没有给发票(未收到发票)”,这样就可用暂估处理:
借:原材料—甲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 (建议不含税价)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而言,当期认证,当期申报抵扣,认证和抵扣一般不存在时间差异。但对于不动产的抵扣,以及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有特殊规定。
1.适用范围之一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已认证)但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以及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1)取得专票并认证时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资金或往来科目
(2)比对通过后,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无法通过比对、也不能红冲重开的,转入成本费用
借:相关资产、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适用范围之二
取得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需要分期抵扣(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分录:
(1)取得不动产/在建工程,拿到专票并认证时
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取得扣税凭证已经认证,对应进项税额的60%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部分计入本明细科目,达到可抵扣条件时,自本明细科目贷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
贷:银行存款
(2)第13个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
注意:1.后期的一般性装饰装修,不属于“在建工程”,而是长期待摊费用,所以,不受二年抵扣的限制,即可以一次性抵扣。
2.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三)待转销项税额
1.适用范围
只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且只用于会计先于税法的情形,即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或利得已经达到确认的条件,但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现实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肯定会在将来发生,这部分对应的未来纳税义务,通过“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
2.实务运用上,属于存在税会差异的情形,而且是会计早于税法。
常见的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季末收取房租(后付房租)等。
3.如果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时点的,不适用本科目。
而是应将相关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以后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含税)
4.一般分录
(1)按月确认租金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不含税)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注意:租赁服务,在收到预收款时即产生纳税义务。
(2)季末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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