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吴某进单位刚一年,工作时发生了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一直在家休养,等待劳动能力鉴定。
三个月养伤期间,单位一直按其工资标准的60%发病假工资。吴某认为自己并非生病,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都在治疗工伤,单位不应该按病假算。那么,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回答:用人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吴某已认定为工伤,由医疗机构开具证明须休养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单位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不应该按病假标准降低其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延长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更多财税知识尽在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开设的零基础会计上岗真账实训。
我们主要教授出纳和会计岗位必备技,采用视频、直播加真账的方式来对您进行授课,让您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高效学习。授课教师是经过正保会计网校四层严格选拔出来的,参加选拔的教师首先都得有10年的从业经验和财务经理以上的职位,通过层层选拔,我们为您选出了两位高学历,高资历的财务经理对您进行授课,让您做到随学随会,学完之后找到自己心仪的岗位。还在等什么,快来报名吧!
更多各行业的晋升经验,税务知识,账务处理,天天可看免费直播(听直播,立领代金券,最高可领100元!),惊喜多多!尽在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点击进入了解更多>>
上一篇:如何缴纳环境保护税?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