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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4月5日,吴某到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吴某的工资报酬为4000元/月,且工资报酬中已包含用人单位应为吴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吴某不再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吴某不得因社会保险问题向单位主张权利。
2019年11月4日,吴某因自身原因辞职。2019年11月23日,吴某申请仲裁,要求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其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吴某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免除了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相关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整个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视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虽然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网络科技公司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案情分析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些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存在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写明吴某的工资报酬中已包含用人单位应为吴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吴某不得因社会保险问题向单位主张权利。该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同时也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网络科技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
此外,即使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也无法得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瑕疵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亦不能否认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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