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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取得虚开发票二三事!

来源: 厦门税务 编辑:fengjunyan 2020/10/30 09:35:08  字体:

近期,常有纳税人咨询:“有真实交易取得的、通过认证的发票是不是一定没有问题?”答案是:不!不!不!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

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到石狮布料市场采购布料,跟某店铺确认样板并签订合同,货物由销售方配送至该公司的生产地址。

该公司按照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付款,并取得对方邮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为河南省禹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无误。

该公司发现为异地开票后立即提出疑问,对方答复称都是这样开票的,没问题!该公司遂将该发票提供给财务做账,进行认证抵扣,而该批材料经过领用生产后形成的产品也于当年度完成销售,相应的成本已结转。

【问题】

1.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有问题吗?

2.可能会给该公司带来什么损失?

答1:案例中,该公司从福建省石狮市购货取得了河南省禹州市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规定: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偷税。

答2:可能带来的损失:

(1)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可能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

(2)面临行政处罚。被认定为偷税,将面临处所偷税款0.5-5倍的罚款,若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将从轻或减轻处罚。

(3)移送公安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规定,若企业一个年度内偷税金额5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后,不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将会面临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4)影响纳税信用评级。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则会直接判为D级。

(5)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名单,开展联合惩戒。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将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名单,向社会公布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交易前

◆“知己知彼”:了解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生产能力、企业规模、企业资质、纳税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并进行核实,尽量选择经营规范,具备一定规模、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

◆“先礼后兵”:交易前签订正式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尽量约定明确,重视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发票凭证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交易中

◆“眼见为实”:货物验收环节尽量考虑选择在销货方处进行,不仅可避免货物运到后验收发现质量瑕疵再退货造成运费损失,又可同时核实货物生产并发出的真实地址,避免出现所购买货物并非为销售方所有的情形。

◆“细心比对”:在转账付款前,再次核实对方出库单上企业名称及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及开户银行信息相符;若出现不符,应引起警惕,进一步核实。

◆“有迹可循”:在对方要求现金付款时,谨慎答应,尽量选择对公账户付款,留下付款痕迹,此外,对交易过程中的各类交易原始凭证,应做到妥善保存,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交易后

◆“心中有数”:对自己的供应商近况做到心中有数,这要求保持对供货商信息更新维护,关注对方生产经营情况及纳税信用等级的变化。

◆“积极应对”:重视对交易过程中有关凭证证据的收集保管,一旦发现对方存在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对取得虚开发票事宜积极应对。

发现取得虚开发票

◆“自行调整”:自查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处理,并对涉及少缴税款进行主动补缴,要注意税款所属期应选择正确。

◆“积极配合”:经税务机关通知得知取得虚开发票后,积极配合检查,准确、及时提供相应材料,可缩短检查期限,减少滞纳金,同时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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