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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设施作汽车车位转让使用权,销售时如何征税?
【回答】
国税发[2009]31号第33条规定,转让未移交物业的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取得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车库销售或转让使用权时,由于该车库属公共配套设施,相应成本已摊入可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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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仁德老师:税务师,实战型企业培训讲师、财税顾问。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多年,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工作。目前在全国多家纳税人俱乐部及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财税内训,并担任多家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集团的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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