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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同盟”逃税款 5年之后被查处!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编辑:fengjunyan 2020/12/01 14:10:43  字体:

一条打黑移交线索,让5年前的一起股权交易重回检查人员视线。赔本的交易价格,陌生的账户,时间“凑巧”的巨额转账款……面对重重迷雾,且看办案人员如何抽丝剥茧!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咸宁市扫黑办移送的案件线索,通过与公安部门协作,查处了M矿业公司7名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案件。杨某杰等5名涉案股东接到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后,依法补缴了个人所得税、滞纳金1180余万元。

不久,涉案企业另外一名涉案股东刘某清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等,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月30日,一直拒不补缴税款的最后一名涉案股东范某迫于压力,到税务机关补缴了50万元税款,并表示对于剩余的190余万元税款及滞纳金,将积极筹集资金按要求补缴。

01一桩“赔本”的股权买卖

2019年4月,咸宁市扫黑办在调查M矿业公司股东刘某清涉黑案件时,发现该企业之前在进行股权转让业务时,存在大额资金转移活动,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于是将相关线索移交咸宁市税务机关。收到移送线索后,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立案调查。

根据检查预案,稽查人员分别向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调取了M矿业公司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档案。

稽查人员发现,M矿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实收资本1900万元,主要从事建筑石料开采和销售业务。刘某清只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公司另有杨某杰、范某等合伙股东6人,其中,杨某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5%。

征管资料显示,2014年1月,杨某杰、刘某清、范某等7名股东将所持有的M矿业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程某、余某、糜某、巫某4人,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部门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注明,股权转让价款为1860万元。当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转让价格不合理,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M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980万元,并以核定价格与企业实收资本的差额8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向该公司7名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16万元。

实收资本1900万元的公司,股东们却协议将全部股权仅以1860万元转让,这是怎么回事呢?

02陌生的账户,蹊跷的巨款

针对案件情况,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请赤壁市公安局介入调查,以加快查办速度。在公安机关的协作下,办案人员调取了M矿业公司对公账户,以及股权转让双方11名当事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信息。

经过分析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杰的银行个人账户曾于2014年1月收到股权受让人之一的程某,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的名目为“股权转让”的款项1860万元。

此外,办案人员还发现,在同一时期,另外一名股权受让人巫某先后分三次将共计4200万元资金,汇入一个名为郭某的人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

这个郭某是谁?是否与M矿业公司有关?4200万转账汇款是什么钱?这笔资金汇转是时间巧合,还是与该笔股权转让业务相关?这些时间“凑巧”的转账汇款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

办案人员决定兵分两路,追踪这笔蹊跷资金。一路人员联系了该账户的开户人郭某。经询问,郭某称对4200万元资金往来情况概不知情,也并不认识巫某,这个银行账户虽然户主是他,但长期被其表亲杨某杰借用。

追查资金去向的另外一路人员的核查结果,证实了郭某的表述。办案人员发现,郭某的个人账户收到4200万元款项后,不久就通过银行柜台办理的方式分批转出,而到银行柜台办理这些转账手续的人员正是杨某杰。

结合前期调查取证结果,办案人员认为,杨某杰等人涉嫌通过与股权受让方订立“阴阳合同”、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转让款等方式,逃避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03股权易主5年,追征期已过?

在确认杨某杰等人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具有少缴个人所得税重大嫌疑后,案件后续如何调查,如何向涉案人员追缴税款成为关键。

在房屋买卖和股权转让等交易中,一些交易方为了少缴税款,会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明面上以较低的转让价格进行交易,以此达到逃避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涉案的行政相对人是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核查其是否具有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违法行为,在查证后,依法定性企业行为是偷逃税行为,并追征税款。

本案涉案企业M矿业公司股权变更于2014年1月完成,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线索,立案核查的时间为2019年5月。部分办案人员在案情研讨时认为,M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是以自然人股权交易的形式进行,转让双方没有账簿,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无法从记账凭证等方面进行核查取证和定性。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明确:“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部分办案人员认为,依照这一规定,这起自然人之间股权交易所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追征期,是否还有必要再进行追查需要考量。

但更多的办案人员则认为,M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具有代扣代缴义务。但从这起交易的纳税申报记录,以及相关人员银行流水信息等情况看,M矿业公司转让方主动进行了纳税申报,这一举动有违常规。并且,转让方和受让方涉嫌隐藏收入和虚假纳税申报,这些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

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于纳税人偷税的定性条款,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追征期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务机关不仅应当依法对杨某杰等人股权交易涉嫌逃避纳税实施税收核查,而且追缴少缴税款的活动不受追征期限制。

04“买卖同盟”瓦解

办案人员明确了下一步办案重点:寻找与M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有关联的第三方。以此为突破口,做实询问笔录,完善证据链条。

办案人员再次审视M矿业公司股权变更资料时发现,在股权转让纳税申报表上,除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11人的签字外,代办人一栏写有刘某名字。

办案人员立即约谈了这位刘某,刘某起先因担心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透露实情。办案人员晓以利害后,刘某打消了顾虑。

刘某称,他经刘某清介绍在M矿业公司负责财务工作。2014年1月,他受公司股东委托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个人股东变动情况表》中的具体数据均由公司股东刘某清等人提供,当时双方签订了两份不同价格的转让协议,公司7名股东对此均知情。

办案人员立即约谈了程某、余某等4名股权受让人,向其出示了调查证据。办案人员向4名人员表示,不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证据,程某、余某等4人承认了他们与杨某杰、刘某清等7名股东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4人称,双方签订了两份协议,股权实际转让价格为6060万元。除程某支付的1860万元外,剩余的4200万元由巫某按杨某杰要求,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了名为郭某的个人账户。

随后,办案人员对杨某杰、刘某清等7名股权转让人员进行了约谈。面对证据,7名股权转让人员最终承认了与股权受让人签订“阴阳合同”,隐匿股权转让收入420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

针对杨某杰、刘某清等7名股权转让人员虚假纳税申报,少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840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至此,这起股权交易偷逃税款案件水落石出。

税案评析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余长城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交易隐匿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股权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以明显偏低的股权转让价格虚假申报,以此偷逃个人所得税。本案违法手段并不复杂,但违法行为具有一定代表性。

自然人股权转让交易,具有股东分散、转让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等特点。也因此,其税收有效监管存在价格真实性难确定等难点。

本案核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与公安、银行等部门加强协作,在取得交易方银行流水证据后,从第三方经办人核查打开调查突破口,并通过分批约谈、重点突击等方式,巩固完善了证据链条,查清了违法事实,最终依法追征税款840万元,避免了税收流失。

本案查办,为税务机关带来如下启示:

拓宽信息渠道,提高辨伪能力。税务机关应进一步与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完善协作机制,通过明确信息交换内容、方式和时限等,提高股权变化等第三方信息获取效率。同时,风控部门须加强股权变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等资料审核工作,利用第三方信息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实施多角度比对分析,以核实其申报信息真实性。

扎实取证,依法办案。在查办案件和税收执法过程中,检查人员常会遇到税款追征期限等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这些执法细节,与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税收最终会否流失关系紧密。当前,在各地的税收征管中,因追溯时效界定不清、执法程序不严谨等情况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时有发生。为此,检查人员在查办自然人股权转让等涉税案件时,在核查取证、审理等环节均须审慎、严谨,准确适用法规,依法行政,以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考量。本案中,检查人员通过扎实取证、依法定性,最终既避免了执法风险,同时确保了税收未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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