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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名下有很多收益,那么他是如何进行避税的呢?快来看下吧~
1、作为超额管理费处理。由于是GP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而获得额外的补偿。Carry从净利润扣减。
2、作为投资收益。由于GP为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无限责任而获得的超过其投资比例部分的额外收益。
涉税处理:
第一种情形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形无需缴纳增值税。在利润分配时按照一定比例计算Carry收益分配额。
如果在最初的合伙协议中能够把给于GP普通合伙人的超额管理费(carry)明确界定为投资收益,便有了至少法律合同的证明,投资收益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协议不明确,很含糊,直接把超额收益的部分界定为管理费,由于极易让税局认定为服务型的直接收费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所以最好明确投资收益的协议约定。
比如:某股权投资基金认缴总额五亿元,于基金设立时一次缴清。投资某一项目的门槛收益率为 8%并按照单利计算,超额收益为二八模式并不实行追赶机制,基金存续期五年后所有投资退出,基金清算可分配总金额为八亿元。
在该基金设立时,我们就要把协议可以把基金管理人收取日常经营的管理费(不包括20%超额管理费)明确好,因为毕竟是管理人的一般报酬,作为直接收费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超额管理费(carry)20%的部分协议明确为投资收益,不写明为 超额管理费,即不理解为直接收费服务,那么作为投资收益就不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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