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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同时适用其他增值税税收政策,能够同时享受吗?下面整理三种情况,依次进行梳理解答。
如果企业适用留抵退税又适用免抵退税条件,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等企业办理完免抵退税,再判断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如符合条件,在申报期内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六、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以后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不属于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此加计抵减政策不影响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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