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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车船税和水资源税成为了许多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探讨车船税优惠政策、车辆过户退税规定以及水资源税申报要求。通过详细解读相关政策,帮助市民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本市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三、纳税人应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用水量,并于月度终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纳税人在申报水资源税时,申报的取用水量应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应所属期取用水量一致。”
本文政策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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