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申报抵税的按偷税骗税处理;未申报抵扣的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的(未少缴税)——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注:1.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手段+金额+比例+情节)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对134号文件的强调: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一律按偷税和骗税处理。
如果你对增值税发票还有什么疑问,快加入吕乐老师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认证/抄税/申报/清卡实训(配软件)课堂吧,熟练掌握增值税的开具、申报、清卡认证等流程,全面掌握增值税。报名学习>>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