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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具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纳税人要通过自行计算、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完成纳税义务。
一、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总包、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予和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三)营业账薄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1.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四)权利、许可证照
例: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凭证
例:证券交易中的股权转让书据。
二、纳税义务人
立合同人
立据人
立账簿人
领受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三、税率
(一)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目前分为四档,即1‰、0.5‰、0.3‰和0.05‰。各类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产权转移书据,适用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0.05‰的税率。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适用0.3‰的税率。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0.5‰的税率。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证券(股票)交易适用1‰的税率。
(二)定额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
四、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为: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在确定购销金额时不准作任何扣除。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
①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的印花税额;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②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4)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2.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3.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有: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应税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
(三)对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2.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4.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5.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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