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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作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如何填列呢?请看以下填表说明。
第18行“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同时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利息支出”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都是指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言的,如果纳税人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计入损益的利息支出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无需在这里填列。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利息支出”指的是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会计核算不计入当期损益,例如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作为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如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也无需在这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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