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应纳入经营期吗?
1.稽查查补销售额是否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也纳入经营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
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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