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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02号建议的答复
2019年07月24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税收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发票的限额限量管理问题
增值税发票是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也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和基础。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税务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开,对增值税发票的限额和限量管理制度就是防范虚开发票的手段之一。该制度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确定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2019年2月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合理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需求,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增值税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积极推进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增值税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二、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是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的,没有强制要求。
这是税务机关在权衡强化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和减轻购销双方负担两方面利弊后作出的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要求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助于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比较而言,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的,由于其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税收安全的影响较小,所以在制度设计上未要求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关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行程单的报销功能满足了公务出行旅客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行业管理。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上述环节均纳入了统一的闭环管理流程,每一张行程单的来源、去向及使用情况均有严密的监控。行程单有多重防伪手段,方便旅客识别真伪。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行程单的真伪鉴别工作。旅客和报销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热线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行程单进行验真。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可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目前,行程单已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民航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6日
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关税务知识
1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中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2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何查询真伪
行程单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规定,行程单遗失不补。购票以后拿到了纸质的行程单,辨识真伪的简便方法,大家可以将行程单对照亮光处,可以看到有SW、MH字样的水印印刷标志;另一个方法就是行程单复印后,会在复印件的黄条位置上显现出“复印无效”的字样。
查询方法:
1. 官方民航总局网站:
2. 官方机票验真微信公众号:travelsky_cs
3. 官方人工验真服务400-815-8888
3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字母含义
OK表示座位已被确认
RQ表示候补
OPEN表示座位未确认
CN代表"民航发展基金"
YQ代表"燃油附加费"。
4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属于抵扣进项税额凭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例】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师从北京去杭州出差,取得往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3520元,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不考虑其他情况:
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你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3520+20)÷(1+9%)×9%=292.29元。
收益:全面了解两会提出的诸多增值税改革设想,把握增值税的未来发展方向; 与时俱进,全面掌握、准确理解两会后的新出台的增值税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并化解增值税的风险,特别是从原理出来有效开展涉税筹划; 熟练运用合同技巧、财务安排等策略手段有效地规避增值税风险,为企业争取最大化利益。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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