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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逐步积累和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不断追求与向往,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日益青睐的休闲娱乐方式,旅游业也逐步发展起来。最近我们通过对几户旅游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几家旅行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需不断加强税收征管。
一、当前旅游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旅行社内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和费用难以核实。
1、账务处理不规范。目前旅行社大多存在记账时所附原始凭证不全的问题,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不能提供确切的成本核算资料,使税务部门的查账征收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2、收入核算不真实。大部分旅行社对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因对方会索要发票报销,尚能在账上如实反映这部分营业收入,但对自费旅游的个人因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旅行社则以自制收据收取旅游费后未将这部分收入全部入账。有的旅行社在本地组团到外地旅游,以接团旅行社给游客个人开具的发票交给游客回单位报销,而这部分收入也不纳入组团旅行社核算,组团中赚取的差价另外以现金结算,从而逃避纳税。还有的旅行社对游客在行程中临时增加旅游项目和景点加收的旅游费未入账反映。另外,旅行社取得的各种奖励收入、景点门票折扣收入、游客购物娱乐等自费消费项目的回扣收入基本上都未入账核算。
3、成本费用列支不合规定。一是混淆营业税税前抵扣的“四项费用”范围,二是虚假抵扣,三是旅游消费的组团和接团社基本跨县市甚至跨省,发票存根比对几乎不可能,四是将个人开支记入公司账上,五是不按规定“单团核算”。
(二)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发票,抵减营业收入。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也使得旅行社之间通过相互虚开发票,增大转包金额以减少计税营业额。一些合作相对稳定的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接团费发票,项目仅开一项“综合费”,甚至直接将空白发票撕下让对方自行开具抵扣,虚列成本。
(三)大量现金交易为逃税“铺路”。
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直接面向消费者,有大量现金交易存在。采取现金收付不入账的手段,不光自身偷税,也造成了运输收入、娱乐业收入、餐饮收入、中介收入等大量收入转为“隐形”,国家税款流失严重。
二、目前旅游行业纳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成了税收流失的漏洞,而征管上又难以找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 根据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旅游企业(主要为旅行社)的计税营业额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税法规定实行差额(或者说是实行抵扣)缴税,但税务部门并没有像增值税一样实行发票抵扣认证制度,导致纳税人随意抵扣,减少计税营业额,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二是旅游企业在景点的门票往往都是打折的,而在抵扣时却以票面金额抵扣,导致旅游企业多抵扣计税营业额,少申报缴纳有关税款,且隐蔽性很强,税务部门难以监控,从而形成税款流失漏洞。总之,旅游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利用种种手段虚假抵扣,侵蚀了营业税等税基。
2、征管手段单一,源头控管难以落实到位。 一是税务部门尚未足够重视旅游业的税收,二是对于旅游业形成新的吞噬税款的漏洞尚未形成共识,三是税务部门由于自身征管手段有限,难以对旅游业税收产生有效征管,如对旅游公司取得跨地区的有关发票,难以及时辨别真伪和准确,无法在短期内及时得出准确结论,因此对于疑点常常产生无力感。
3、发票信息管理和打假不到位。由于各地地税发票不统一,发票管理未形成数据化、电子化、网络化、共享化,致使可能出现虚假发票。甚至目前市面上公然出现兜售假发票、短信群发推销假发票、代开发票等不正常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而我们对此打击的力度不够。
三、强化旅游业税收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旅游景点票据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各旅游景点都应把门票纳入发票管理范围进行规范化管理,旅游景点门票必须全部由地税部门监制,由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刷。旅游景点在收取门票费时,应当向游客或旅行社开据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门票或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同时,加强对旅游景点的日常监督检查,严禁非法票据的使用。
(二)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旅行社的监督力度。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防止漏征漏管户发生;二要加强旅行社账务收支核算的监督与检查,控制记账的原始凭证,从根本上实现税收的源泉控管。
(三)由于目前地税系统建立营业税抵扣认证制度,建议计税营业额实行比例扣除法。如:在现有抵扣办法上增加比例限定,建议限定为“凭有关票据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营业额的70%。”
(四)统一扣除费用原始凭证,规范票据使用,加强扣除项目管理。
1、对旅行社支付的旅游景点门票费用,必须以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门票)为唯一合法原始凭证,计入营业税的扣除项目,收据和参观券均不得作为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
2、对旅行社支付的房费和餐费,在结算时必须索取正式发票作为记账原始凭证计入扣除项目;对未取得发票以自制凭证计入扣除项目的,不得作为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给予扣除。
3、对旅行社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必须以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客运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计入扣除项目;否则,不予扣除。
4、加大对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票据使用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以确保票据使用的合法化、规范化。
(五)建议修改有关营业税税收政策,对旅行社实行全额计征营业税。
一是现行旅行社的营业税政策导致其实际负担率偏低,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是从目前旅行社的经济状况来看,实行全额征税,企业有能力负担;
三是实行全额计征营业税,减少扣除项目环节,不但方便税收征管,而且能堵塞税收漏洞,防止旅行社因虚列扣除项目成本而减少税款的流失,也使得上述因扣除代付费用而带来的一系列税收管理中的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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