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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发生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而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加重税收负担的现象。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三项期间费用相关规定做了不小的调整,为应对新变化,应在准确把握新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思路的重新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原规定扣除限额为销售1500万元以下的可扣除5‰;1500万元以上部分,可扣除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原规定,一般行业企业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般行业企业的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特别行业企业规定例外。由此可见,新实施条例不再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案例】维思集团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若按发生额150万的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40万元(8000万元×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250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两者取其低故只能扣除120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50万元)。企业应纳所得税65万元(260万元×25%)。
若维思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维思集团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维思集团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维思集团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万元×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维思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40万元+9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125万元(92.5万元×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2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
因此,则整个利益集团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4.125万元(23.125万元+21万元),相较与纳税筹划前节省所得税20.875万元(65万元-44.125万元)。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二、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
【案例】A企业2008年度发生会务费、差旅费共计18万元,业务招待费6万元,其中,部分会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导致5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8万元的会务费、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而该企业2008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400万元×5‰)。超过的9万元(6万元+5万元-2万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9万元×25%)。
如果在2009年度,企业加强了财务管理,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的同时进行事先纳税筹划。严格将业务招待费尽量控制在2万元以内,各种会务费、差旅费都按税法规定保留了完整合法的凭证,同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将部分类似会务费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并入会务费项目核算,使得当年可扣除费用达8万元。由此可节约企业所得税2万元(8万元×25%)。
三、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A企业计划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40万元(8000万元×5‰)。该企业2008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90万元,故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10万元(150万元-4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200万元(8000万元×15%),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120万元+48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该企业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低为65万元,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到205万元。此时,该企业2008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的60%为39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总发生额为685万元,亦可全额扣除。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4万元,由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1.5万元[(110万元-24万元)×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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