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假发票地下经济的市场营销分析(五)

来源: 江苏省盐城市地税局·顾向东 编辑: 2006/02/11 00:00:00  字体:

  4假发票地下经济行为分析

  4.1制造销售环境分析

  市场制造销售管理是计划和实施产品方案、价格方案、渠道方案、推销方案,为满足消费对象而创造交易实现的过程。市场制造销售环境是与经营者有着直接或潜在关系的所有因素形成体系的总和。它具有强制性和不确定性,主要包括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内部环境是指经营者内部的关系和协调;外部环境是指在广阔的社会环境中影响到一个行业和企业的各种因素,包括法律政策、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等几个方面。这里主要分析外部环境,因为它对假发票制造销售起着关键的制约作用。

  4.1.1法律法规政策因素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我国原有规范票据的相关法律政策相对滞后以及本身存在的瑕疵,在某种意义上对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已不能起到应有的警戒和震慑作用。目前关于发票的有关实体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程序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票管理办法》是我国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发票管理的专门规章,于1993年开始实施。涉及到对私自印制、伪造、倒买倒卖发票的违法处罚法则,其主要内容是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由于《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章的性质没有进行确切认定,对发票违章的份数、金额也未能较详细地划分幅度,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二是客观上对严重的发票违法行为不能起到有效的打击效果。

  从制裁发票犯罪的《刑法》来看,《刑法》第209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不包括增值税发票和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是没收财产。可以看出,《刑法》中关于对普通发票犯罪的量刑标准较《刑法》中关于对制售假钞犯罪的量刑标准明显轻一个档次,同时相对于制裁普通发票的犯罪量刑比制裁增值税发票和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犯罪量刑也要轻得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发票的犯罪处理并不是按发票金额作为标准,而是以假发票份数进行定罪,如非法制造行为的最低标准是25份,非法出售行为的最低标准是50份才追究刑事责任。

  从税务部门行使的日常管理职责看,《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规定税务机关有检查权,而没有搜查权。结果实践中税务机关只能对已发生后果的假发票进行处理,而对非经营者购买、保存假发票行为往往束手无策。

  4.1.2经济因素

  国民经济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这里所说的经济因素主要是针对假发票而言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所有制形式,分配形式,经济运行机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现象。

  从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到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反映在生产关系结构方面,主要是形成了多种所有制成份并存的局面。原来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情况被打破,各种类型的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共同出现在市场上,工资分配制度也由原来的年龄为主的平均分配改为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风险分配等多种要素分配方式。就业制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来国家计划分配制度改为多种渠道就业制度、终身就业制度变为合同就业制度。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经济领域中各种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形式多种多样。企业间收购、兼并、分立、合并日益增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性质乃至跨国经营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发展较快。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多样化,经营方式更加灵活。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未能全部到位,社会结构关系失衡,贫富差距和地区差距明显拉大,而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能够建立健全,导致人们对经济前景的预期比较悲观。而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有时也不能完全到位,致使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有些混乱,各种欺诈行为令人防不胜防。

  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物流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间协作程度的加深,货物品种更加丰富,税务机关对货物的监控难度加大。特别是近年来,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介的商务活动正在全球范围逐渐兴起,网上交易的跨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等特征,使税务管理难度加大。并且我国实行银行开户实名制时间还不长,现实经营中现金结算多、票据化程度低。导致对资金流的监控比较困难。所以目前税务机关只得“盯牢”发票这一原始凭证,以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这也是我国的税收管理主要实行以票控税制度的重要原因。

  在人口方面,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就业已成为近13亿人口大国的突出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口不断地从农村涌入城市。我国城市人口的比例,1949年10.6%,1964年增至18%,1982年又增加至20%,目前非农人口已达五亿以上。城市化进程使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失业半失业人数越来越多。在一些贫困地区很多人口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在城市多数国有企业因冗员过多效益欠佳,大量地减员增效,而造成职工的下岗分流给再就业带来很大压力。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得到巨大的解放,大量的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这些缺少知识、缺乏技能的劳动力,在择业方面“饥不择食”,很乐意为制造销售假发票的人员所雇佣。

  4.1.3税收管理因素

  税收宏观管理存在着税收初衷同依法治税思想不一致的地方。我国从1988年开始提出“依法治税”的治税思想得到国务院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总是时好时坏。这主要是因为“依法治税”中的“法”的前提或载体没有得到明确,即税收的治税思想中缺少对税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的规范,从而导致税收制度与实际管理相脱节。

  同时税收制度改革虽然较大幅度的提高税制的科学性,但仍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这与改革指导思想“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在实际税收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偏离“依法治税”的治税思想。比如,税收计划与税收制度相矛盾,计划重于法律,税收计划的强化、税法刚度的弱化等情况,减弱了税收制度体现的公平性、科学性,基层税务部门为难以合法完成上级下达的征税任务而苦不堪言。

  特别是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增值税税制后,征收范围主要确定在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制造业、批发零售贸易等五个行业。实施十年来,增值税无论是从类型或课税环节的选择上,还是从适用税率的运用上,均与国际上增值税的通行做法不相符,也与我国发展变化了的客观经济环境不适应。特别是中国加入了WTO,现行的税收制度与WTO原则的要求之间明显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及其发展的新动向也对现行增值税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呼吁改革和完善增值税税制。

  4.1.4发票管理现状

  国家严密控制发票的印、领、用、存、销等各环节,这只是努力将发票上的不规范甚至非法的做法限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堵住比较大的管理缺口,并不能确保不会出现发票失控的情况。事实上,管制后的发票管理还将面对新的违规。而且,越是存在管制的地方,越是存在“商机”、“走私”现象,总是与国家的过分偏重、过分垄断、过分限制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发票既然不轻易得到,或者这种得到往往意味着相对数额的税收付出或货币付出,那么一个制售假发票的产业就会应运而生;既然有些发票可以注明税款并到税务机关抵扣,则虚开发票便成为一些投机取巧人的一种追求;既然某些出口商品,可以得到国家退税,虚假购买出口商品、形成交易事实而得到相应的发票,也成为不少“聪明人”的选择。由于人们能够拿着虚构或“扩大”了的消费凭证达到多报销的目的,发票就可以成为一个硕大的生利空间——即使是在国家严格的税收管理体制之下。同时由于没有一个有效的反馈机制,违章处理不及时,造成普通发票使用非常混乱;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偏严,使业户购买发票的要求较高。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在一些地域或一定的行业实行所谓发票和核定定额“双轨制”征收方式,从某种角度来说也默认不开销售发票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蔓延。另外,由于税务机构分设成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而这两个部门之间没有及时信息传递和沟通。比如非增值税领域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娱乐等行业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鞭长莫及。如建筑安装行业是工业建材的终结环节,其交纳增值税的建筑安装材料在工程造价中占绝大比重。税务管辖权的划分后,国地税两个部门工作协调不够,也成为不少不规范发票成为偷逃大量税收的“防空洞”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此看来,发票方面的违规操作(也包括一些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居然可以营造出一个衍生暴利的地下经济城堡。即使在国家统一运用发票管理权之后,那些传统的发票作弊花招,比如大头小尾、协商开具的发票、凭空捏造的发票仍然大行其道。所以,在缺少诚信的社会空间里,发票各种作弊现象常常防不胜防。

  4.1.4.1普通发票及其管理存在的弊端

  目前税务部门对普通发票管理,在不少方面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一是发票的统一设计过于呆板,往往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特点。一般情况下只保留少数手工填写式发票,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二是印制方面过于机械,给企业带来了许多的不便。如将宾馆住宿、打字复印、社会服务行业都改为定额发票,纳税人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往往需要几张发票还拼凑不齐需要的金额。如果企业根据自己经济业务的需要申请印制发票,又往往不容易得到审批,这使得纳税人在使用发票过程中既增加成本,又增加了财务管理难度。三是发票领用不仅费用较高,而且领用手续繁琐复杂。一些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税收控管,在领用发票时,要求纳税人根据领用定额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或预缴税款,而交纳的比例远远高于该行业应纳税税率。同时,实行以票控税、预交税款后,税务机关往往就放松了事后管理,导致其他经济行为的混乱。四是代开发票环节极不规范。有的地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须按照票面填开的金额缴纳税款,即可随意开具。因此一些单位送礼、滥发奖金等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行为在交纳了一定金额的“税款”后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列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经济管理秩序。五是一些税务机关经常以加强税收征管为由随意更换新版,以至于有时发票刚启用就不得不按规定作废,这不但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也浪费了社会资源。

  4.1.4.2增值税发票及其管理制度的弊端

  在发票注明税款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制度下,如果开具发票和接受发票的人合谋虚开发票以谋取国家税收利益并相互分享,这就导致双方非法谋利的同时让国家的利益受得损害。在信用体制还没有完善的前提下,增值税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无异于给了某些人以“反向征税”的可能性,这给一些投机的人产生预期超额利润的欲望:一张小小的发票就和人民币一样值钱,甚至还远远超过人民币的价值,为什么不能“一劳永逸”呢?。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强大诱惑会使不少利欲熏心的人铤而走险。而严厉的法律,则会让他们为自己的不法行动付出很大的代价。这是中国大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加了税收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同时,也让人们冒险一搏的制度性原因。这就让人们去推敲增值税发票制度本身的意义:是因为发票被赋予了类似钞票的功能,所以不应该抵扣的税款就成为那些投机取巧者取得高额收入的可能。反映在发票领域,围绕着发票是开还是不开、真开还是假开、用合法票据还是用非法票据等问题,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不断地进行着拉锯式对垒,呈现明显的博弈状态。

  目前发票由税务部门管理也存在着相当的弊端或不足:一是管理成本太高。当对一般发票的管理还没有取得足够理性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时,增值税发票这种具有特别意义的发票品种(一方面是因为它赋予发票以准税票的功能,一方面是因为它赋予了发票以准货币的功能,这都会大大增加发票管理的难度)的出现,使中国的税收破天荒地产生了“负税”的可能(理论上说,当进项大于销项时,国家就应该“付税”给纳税人),这使得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成为一个可以大大谋利的行当,纵使设置了强硬的“必杀令”也挡不住非法纳税人用发票来谋取暴利的强烈欲望。而且,当法律设计了迎合人们的冒险冲动、让以身试法者遭遇了越来越多死刑的条款时,这项法律也就成了足够明显的“诱杀罪”。同时国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投入了与增值税收入不相配比的监督力量,比如金税工程,并因为这种投入而减少引发更多的管理问题和社会问题。实际上这与税务机关介入发票管理而不能取得较好的成效是同一结论的。增值税作为一个在世界范围内被证明为属性较好的税种,在进入中国后因为税务当局的个性设计和中国“信用环境”的不尽如人意,最终正逐渐成为一种“恶税”。虽然在中国,我们积累了足够的“以票控税”或“以票管税”的经验,但过分倚重于这种管理经验也是会影响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另外一个弊端就是,由于税务机关介入了发票的设计、印、领、用、存、缴销、检查,而压制、挫伤企业的积极性,同进来自企业又高于企业的同业公会的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税务机关介入发票管理后,因管理能力和责任心等多方面因素,管理上也会出现松懈的情况。考虑诸多的因素,我国的增值税设计上最后采用专用发票的管理方式,税务机关也在专用发票管理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基层税务机关被繁琐的征管方式所束缚而削弱了对纳税人的管理;纳税人面对如此复杂的交税程序也无所适从,加重了负担。即使如此,由于增值税税基管理与会计核算脱节,发票管理与账簿检查相脱节,加上现行“金税工程”的局限性,增值税管理的效果并不理想,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和资金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的现象严重,导致“零税负”、低申报的纳税大户大量存在,增值税税基受到严重侵蚀。

  4.1.5社会文化因素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国民追求的理想人格。是每一个正直的公民自然而然、理所当然的内心要求和道德规范,更是每一个公民或生产单位赖以生存发展的起码条件。孔子主张做人要诚信无欺,把“信”作为立身之本,认为“人无信不立”。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如何使“诚信”走出道德教诲层面,使之真正成为一个人或一家企业在社会立足的根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话题。现在社会有一些人热衷造假:虚报浮夸捏造假政绩、购买假文凭提升学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编造假话假数字来欺骗领导和群众、东拼西拼写作假论文,考试请“枪手”等等,形成了一种特定的造假文化氛围。多数守法群众“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只要不涉及到个人切身利益,对周围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这种群体心理客观上纵容了造假贩假分子。可以说,诚信如果仅是一种道德的“自律”,而不进入社会的信用评估系统,不成为一种“他律”,必将成为空泛的道德说教。其后果,只能产生更多的说谎者,最后连坚守诚信的人也不得不放弃道德的底线。

  现在我国提倡诚信纳税,就是在“法律是合理且善的”这一假设下要求纳税人及时足额履行税收义务。假发票会造成税收课税依据的失真,而使税收与征纳信用关系大打折扣,导致以发票作为信用手段进行的控税使命无法顺利实现。假发票直接伤害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从而加大了经济交易的审视、监督、维护成本,间接或直接损害了国家、社会利益。如果以税法规定作为合同,那么发票管理上的任何一项违法行为都可以理解成对国家的失信,同时发票还关联着购销关系、服务关系等各种关系。这些关系蕴含着商业交往、委托代理、行政管理等各种社会现象问题。因此,以发票为媒介,许多人达成了一种以法律、以常规或者是以道德为文本的合约。如果有人不按规定执行,就会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

  实际上假发票最终使用者主要实施对消费者个人、单位和国家的欺骗。通过利用假发票,规避了对客户的应有承诺;向报销本不存在或本不应该报销的支出,骗取、贪污单位钱财,它的性质是不劳而获;甚至利用假发票多列支出、隐瞒收入以减轻税收义务;更有甚者,通过虚构交易事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未曾真正负担的税款来达到骗税的目的,实质上是通过对国家税收资源的侵占而获利。

  4.1.6技术环境因素

  传统发票采用的防伪措施,主要是在印刷过程中使用防伪专用纸张和油墨并套印发票专用章,而对印刷的技术设备水平要求较低。一般印刷企业如能取得发票专用材料都能印制。现阶段我国在发票防伪专用纸张和油墨销售管理上存在漏洞,私刻章印行为失控,使得制假者能够轻易取得发票专用材料;加工印刷技术水平要求低,制假分子能够轻易地印制出足以乱真的假发票。目前印制发票的生产工具主要有电脑、扫描仪、圆盘机、打印机、胶印机、晒图机、切纸机,技术含量较高的工具有激光印刷机,以及一些进口的设备。由于机器设备的差异,印制发票的质量就会有很大的差别。某些国有印刷厂的改制、转型,印刷设备的国外引进以及其他原因,使得不法分子通过各种不法途径拥有技术含量不等的设备,为制造贩卖假发票提供了物质条件。发票的防伪措施主要由标志发票的防伪技术含量的防伪纸和防伪油墨组成,这两种防伪技术目前已难以构成造假的防线。在国内很多地区的印刷纸张市场上,普通发票的防伪荧光油墨轻易就能买到,防伪纸、号码机的规格型号多种多样可供挑选,而不法分子对防伪纸也有一些带水纹的简便做法。

  目前税务部门还没有建立检查发票真假的性能稳定、快捷的检验系统。有些地方对于发票真假的查询,只有通过发票号码和发票印制批文号才能进行,因此企业财务人员有时很难用肉眼准确判断该发票的真实性,即使取得假发票也未必知道。税务机关通过协查发现是假发票时,一般以“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而对“用假”者不能起到有效的打击。

  4.2心理预期分析

  经济成本是指资源进行交换所做出的牺牲,常用机会成本来衡量的。一种资源的机会成本就是把这种资源从另外使用方案中吸引过来的成本。经济收益是建立在实物资本基础之上的,强调收益是企业所有财富的增加,是在实物资本保持前提下企业本期可以消费的最大金额。假发票交易得以实现,其关键因素是供需双方心理对成本收益对比的预期总和。

  4.2.1假发票销售者成本收益心理预期的对比分析

  有位经济学家曾经这样说过:100%的利润就可以让它铤而走险,300%的暴利就能让它践踏人世间一切法律。假发票违法分子受利益驱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大肆制售假发票最根本的原因是对暴利的疯狂追逐。其成本构成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处罚成本三个方面。直接成本是指在实施不法行为过程中必需的生产成本,包括作案工具、私刻公章、材料、经费、假冒标识等直接开支。机会成本是指不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而以同等投入通过合法途径所能谋取的收益。处罚成本是指不法行为被查处而发生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以及受到刑罚而付出的代价。

  而收益和成本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在造假贩假行为发生前,不法分子会预先进行“效益”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其不法行为就可能发生,用数学模型来描绘:

  Rn=Es-Cs>0

  Rn表示预期净收益,Es表示预期收益,Cs表示预期成本

  Rn可以作为计量造假诱惑力的指标。Rn越大,供给方的造假诱惑力就越强。即预期收益越大,预期成本越小,其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公式中预期收益虽是变量,但它是不法分子的自我估价,一般总尽可能的大,以便“值得”作为。所以,抑制假发票供给的重点是增加供给预期成本上,直到大于预期收益,使不法分子因预期成本太大而认为不必制造销售假票。而不法行为只要实际发生,无论其收益如何,其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都会成为无可改变的既定量,只有惩罚成本是个未知的变量。因此,惩罚成本既是决定不法行为发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也是抑制假发票供给的重点。不法行为实施取得收益后,如果没有被查获,惩罚成本就等于零;如果被查获,惩罚成本就成为法定惩罚成本。所以,制假贩假行为被抓获的可能性大小(查处率)和法定惩罚成本大小,才是预期成本的两个决定性因素。可用数学模型来表达:

  Cs=C1+C2+F×X

  Cs表示预期惩罚成本,C1表示直接成本(定量),C2表示机会成本(定量),F表示法定惩罚成本力度(变量),X表示破案率(变量)。

  这说明,不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与法定惩罚成本的大小、查处率的高低成反比,即法定惩罚成本越大,查处率越高,造假贩假的风险就越大,供给成本就越高,该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低。

  其中法定惩罚成本有效率,等于法定惩罚成本力度与查处率的乘积。目前我国假发票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法定惩罚成本有效率比较低,即打击假发票的法定惩罚成本力度和查处率都不够高。

  设假发票的供给函数为S(Q),则S(Q)是预期净收益和其他非经济影响变量的函数。以Z表示其他非经济影响变量,则有:

  S(Q)=f(Rn,Z)

  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制造销售假发票的预期收益越大,预期净收益就越大,供给量就越大,即供给量与其预期收益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制造销售假发票的预期成本越小,预期净收益就越大,造假供给量就越大。

  4.2.2假发票需求者成本收益心理预期的对比分析

  假票制售泛滥的根源在于其市场需求,而其最终用户——假发票需求者根本目的同样是对非法利益的追求,其行为的产生与否取决于需求者对造假结果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权衡结果。

  4.2.2.1假发票需求者的预期收益

  需求者对假发票需求的预期收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获得。假发票带来的利益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而言,就会凭空增加成本、而减少利润,最后达到偷逃国家税金的目的;对一些实权派或实权派小团体来说,会实现“转移支付”,即将国家财政资金转移到小金库或个人钱袋中去。

  Ed= Ly×(1-P)

  其中:Ed表示预期收益,Ly表示假发票带来的利益,P为被发现的预期概率(下同)。P的高低取决于监督制度的完善程度,制度越完善,P值就越高。

  上式表明,如果假票使用产生的利益既定时,被发现的概率越小,它为需求者带来的预期收益就越大;被查处的概率越大,它为需求者带来的预期收益就越小。

  4.2.2.2假发票需求者的预期成本

  需求者的预期成本表现为购买假票的费用支出与受到的惩罚成本两者相加。

  Cd=F+CF×P

  其中:Cd表示预期成本,F表示费用,即取得假发票所发生的支出,主要是购买假票的支出。CF表示惩罚,主要指购买(或接受)假发票被发现而受到的罚款以及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刑法处罚产生预期损失。

  如果CF1表示罚款,Ls表示处分、判刑带来的预期损失,Ld表示力度系数,那么有公式如下:

  CF=CF1+Ls×Ld

  由于处分、判刑等惩罚手段产生的预期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还有精神、政治、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损失,要将这些因素精确地量化并分析对需求者做出决策的影响是很难的,因而公式引入力度系数的概念。力度系数是个人对各种处分和判刑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的判断。在给定的时点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给定的处分或判刑,对当事人而言,该系数是一个模糊的量。

  可见,需求者的预期成本取决于费用、罚款、处分和判刑的量以及假发票被查处的预期概率(P)。这些变量的值越高,预期成本就越高。

  4.2.2.3假发票需求者的预期净收益

  如果Y表示预期净收益,Ed表示预期收益,Cd表示预期成本,即得出:

  Y= Ed-Cd

  若假发票的需求函数为D(Q),则D(Q)是预期净收益和其他非经济影响变量的函数。以X表示其他非经济影响变量,则有:

  D(Q)=f(Y,X)=f{(Ed-Cd),X}

  在给定X的条件下,预期净收益越大,对假发票的需求量就越大。给定其他变量,预期收益越高,需求量就越大,假发票需求量与其预期收益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给定其他变量,预期成本越低,需求量也就越大。因此,对于需求者而言,只要造假的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即预期净收益为正值,需求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特别是对一些实权派或实权派小团体来说,存在着假发票所获收益和所付成本的不对称:即假发票的费用不是由其个人支付的(即使被罚,其损失往往也不由个人承担),但所获收益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归个人享用,或直接占有利用假发票而获得的物质利益,或可以帮助提高社会地位和职位。由于这种不对称性,这部分需求者个人的预期成本(Cd1)会大大低于Cd.如果用Cd1表示预期成本,Y1表示预期净收益,Ed表示预期收益,用其预期净收益变为:

  Y1= Ed-Cd1

  若上述需求函数D(Q)变为D(Q1),则有:

  D(Q1)=f(Y1,X)=f{(Ed-Cd1),X}

  实权派或实权派小团体在拥有权力的条件下,其对假发票需求的个人预期成本一般要低于其他类型造假的预期成本。因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Y1会大大高于Y,这就是假发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一些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时常伴随着假发票的大量使用。

  4.3销售方案分析

  销售方案是对市场销售活动过程中带有规律性和普遍意义的原理、概念、方法的运用。假发票的生产销售人员在了解分析市场销售环境、探索市场销售规律的基础上,规划和制定市场销售方案,以期占领市场、拓宽市场,满足消费者需求,实现兜售目的,以求得非法高额收益。假发票的生产、销售首先缘于市场需求的存在,造假贩假者不断研究销售环境,实施相应的销售方案。

  4.3.1消费对象

  市场销售方案是以消费对象为中心,围绕着消费对象周围的是采用各种销售手段,即销售方案组合。市场销售管理工作都必须以消费对象为中心,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满足消费对象的需要,更好地为消费对象服务。根据消费对象,做出某种方案设计,这是销售方案的核心。假发票经营者经过调查研究,确定假发票消费对象是一些特定的消费者人群,主要包括群体消费和个体消费两方面。群体消费有:(1)私营股份有限性质的企业单位。某些企业特别是合伙和私营企业,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通过假票形成虚假支出增大成本,要求职工用假发票来报账;某些需要改制或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大肆购买以前年度的假发票,来增加改制成本,达到国有资产流失到少数股东或管理者个人腰包的目的。(2)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拥有公共消费或财政经费拨款的单位,利用车辆维修、工程建设等类型的假发票截留资金形成“小金库”,进行违规支出,逃避审计。有的给上级和关系户“公关”,成为行贿基金;有的用于本单位滥发钱物、公款旅游、变相私分等方面。个体消费有:(1)实权派人物或实权派小团体。用假发票来支付吃喝玩乐及高消费娱乐活动乃至行贿方面的花销;有贪污公款,用假发票直接抵冲账面开支。或者小团体成员集体发放现金福利等。(2)特殊性质的人员,主要是一些出差人员。他们利用假发票来报销一些不存在的餐饮、住宿、交通费等“合理”消费。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明白发票”有时会不受欢迎。

  网上有篇文章揭示如下:第一次大规模推出打印发票的杭州出租车,因为发票内容真实明了而遭到了不少消费者的拒绝。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浙AT6142的出租车司机次日向公司反映,由于装了打印计价器,在当地一家大型娱乐场所金碧辉煌的门口,当晚连续五次被顾客拒绝乘车而要求拆除打印计价器。一位乘客道明了原因:由于把发票的时间、地点、公里数打印得清清楚楚,单位会计无法入账。而世界著名的大型零售超市麦德龙在宁波、杭州等地开出分店时,同样因为假发票而露出尴尬,其特制的“发票流水账”一度把不少购买的大客户拒之门外,这是因为麦德龙在发票上不仅打印了明确的购物时间和地点,而且还打印购买商品的名目、单价和折扣率。虽然国外零售企业使用发票比较规范,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但由于它让企事业集体采购的经办人在报销上无法获取个人私利,失去了不少生意。另外,一些钱财来路不正的人通过开办公司来洗钱,钱一头进来,另一头便出去,虽然能够缴纳税收,但财务上留下的“窟窿”必须依靠大量的假发票来“填充”。浙江省税务部门某位负责人解释,正因为如今社会上有大量“不明不白”的需求,假发票才会有市场,才能受到广泛的欢迎。

  4.3.2假发票的销售方案组合分析

  所谓销售方案组合,也就是企业的综合权衡形成的各种销售方案总和,即企业针对消费对象的需要对自己可控制的各种销售因素(主要有产品、价格、渠道和推销几个方面等)的多重组合和综合应用,使之协调配合,扬长避短,以取得更大的经济收益。假发票经济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反社会效益。假发票销售者在市场销售中着重考虑产品方案、价格方案、渠道方案和推销方案。

  4.3.2.1产品方案

  产品是交换活动的基础,经营者同市场的关系是通过产品来联接的。经营者确定销售方案组合,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于何种市场需求,也就是说首先要解决产品方案问题。可见,产品方案是方案组合的出发点,其他三种方案(即价格、渠道、推销方案)都是以产品方案为基础和前提的。

  目前地下市场上提供的假发票产品品种繁多、种类齐全。1、从适用的行业上看,有旅店业、饮食业、铁路运输专用发票、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公路客运、广告旅社专用发票、机动车冲洗定额发票、出租汽车发票以及一些财政性票据,应有尽有;2、从式样上看,有定额、填开、剪贴式、卷筒式。半成品也广泛供应;3、从是否加盖章印来看,可以根据顾客要求提供。而加盖的假印章包括当地知名企业发票专用章、财务公章;4、从时间跨度看。各种假票的新旧版本一应俱全。一方面,新开辟的式样很快会被仿制;另一方面,为满足某些企业轧平以前年度账目的需求,早被税务机关明令缴销了的旧版发票照有供应;5、从假发票印制质量看,表现得参差不齐,有的制作粗糙,有的很精细。

  4.3.2.2价格方案

  价格是市场销售方案组合中一个十分敏感、十分活跃的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对市场商品供求和消费者购买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价格还是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竞争者之间对产品价格的变化特别敏感,适当的价格能够有效地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价格策略是市场销售方案组合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营者市场销售方案组合的其他因素有重要的影响。

  假发票的价格取决于成本与需求。成本主要由制作成本和风险成本两大块构成,其中风险成本所占比例更大。其市场需求制约于相关部门的打击力度,取决于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与获利比较。由于制造、使用假发票最终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其制作成本非常低,定价总体便宜。其风险成本由制造、销售、使用诸环节被查处的概率及处罚度构成,受其影响,销售价格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有所升降。一般采取差别价格,不同顾客同样的产品要支付不同的金额,或者按照不同产品式样确定不同的价格。

  4.3.2.3渠道方案

  由于生产者同消费者(或用户)之间存在着时间、地点、数量和所有权等方面的差异和矛盾,那么仅有适销对路产品和适当的价格,不一定就能打开市场。所以还必须通过适当的渠道,才能顺利实现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或用户)的转移。

  假发票制造销售人员特别注重渠道方案的选择,他们的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设点销售。在城市繁华地段,特别是车站、地铁、码头、商场、娱乐场所等人流量密集的地方,可以经常看到有人在倒卖发票。特别是向外地车辆或游人兜售。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造假者开始运用直接(或直复)销售方式,例如电话销售。2、上门推销。假票制造销售人员常先以饮食服务业作为突破口,主动上门去推销假票。那些刚刚做好开门营业准备、但尚未购买发票的三产单位就成为上门推销的首选对象。所以,宾馆、餐饮、商业服务企业成为使用假票的重灾区。3、半路伏击。在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前或税务机关委托其他部门进行开票的地方,半路上常常出现“李鬼”,截住开票人,以“收入压力大”、降低对方税率为引诱,骗取纳税人开假发票。4、等客上门。某些零售商店在销售小商品的同时,兼营销售假发票业务或联系代开假票业务。有的设立固定摊点,成立所谓劳动服务公司、信息服务公司,公开办理开具假票的业务。

  4.3.2.4推销方案

  制订产品的推销方案,是销售方案组合的又一重要部分。通过推销,及时有效地将产品或劳务的信息传送给消费对象,沟通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刺激消费者的欲望和兴趣,进而满足其需要,促使其实现购买行为。

  假发票经营者常常通过提供快捷的信息、便利的供货方式、虚假的有关“证明”来实施推销方案。1、以广告宣传。自己或雇请他人在公交车站、户外广告栏、天桥、电话亭等公共场所喷涂传呼机、手机号码;公开或半公开地在人口聚集处散发和张贴印有传呼机、手机号码与“承办各种证件、印章”的传单;直接或间接向行人和游客传播假票销售信息。2、以“真票”作诱饵。利用假身份证注册公司,从税务部门领取真票,或者购买遗失、盗用发票,进行真票假开,或者真票掺和假票进行混合使用。一些纳税人通过注册“三无”公司(无人员、无场所、无资金)来套购倒卖发票。3、以“关系”为“招牌”。声称与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熟悉,能代开到税率较低的各种发票。4、以“完税证明”进行欺骗。不法分子有时通过缴纳小额税款获得完税证后,用特殊的涂料除去字迹,然后用电脑打印出已交纳税种、金额作为“完税证”骗取顾客的信任。5、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务。有时提供账户、发票专用章,来吸引一些规模较小或零星业务的包工头或无营业执照的经营个体,达到少缴税或少缴有关管理费的目的。

[1][2][3][4][5][6][7][8]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