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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确定为单项履约义务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收入准则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分析:按照35条的规定,商户给客户的奖励积分是一种拥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促销方式。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即客户选择奖励的积分,商家应当评估该积分选择权已经事实上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所以商家提供了客户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即商家销售商品送积分作为两项履约义务,一个是商品的履约义务,一个是奖励积分的履约义务。商家在这一销售业务所收到的款项应该在两项义务中分配。
例:波司登羽绒旗舰店(一般纳税人税率13%)为促销引流,对购物满100元(含税),会赠送积分10分,一个积分再下次购物时候可以抵减1元,2019年12月31日,客户共购物11.3万元,累计送积分1.13万分,根据电商估计,该积分兑换率为90%。
(1)会计处理要点
给消费者因购物而给奖励积分可以单独抵减下次购货款,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客户总计消费11.3万元,羽绒服售价总计为11.3万元,积分为1.13万分,按照估计的兑换率,确定积分的单独售=11300×1×90%=10170(元)
新准则中关于计量的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该公司依据准则规定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具体如下:
分摊到羽绒服的收入(含税)=113000×113000/(113000+10170)=103669.72(元)
分摊到积分的收入(含税)=113000×10170/(113000+10170)=9330.28 (元)
不含税的羽绒服收入=103669.72/1.13=91743.12 (元)
不含税的积分的收入=9330.28/1.13=8256.88 (元)
分摊到积分的收入确认为合同负债,属于一种未来要履行的义务。
(2)账务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线存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3.12
合同负债 8256.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113000/1.13*0.13)
假如到2020年1月份,按照估计的兑换率,客户使用奖励积分抵减了购物款,则商家账务处理如下:
2020年1月积分抵减货款时:
借:合同负债 8256.8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256.88
因为在奖励积分环节商家全额计提增值税,所以积分消费兑换环节不用再计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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