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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今年1-2月开具了一些专用发票,是否必须将专票追回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答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凡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 期间,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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