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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滞销过期主动报废销毁处置,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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