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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就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推进会计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银行函证和回函工作质量。大家一起来了解相关知识吧!
一、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办理说明
(一)公开发布函证受理要求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各种函证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部门或网点及其联系方式。
2.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均应被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函证方式。
3.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额外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4.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务不同内容或档次的收费标准,以及企业不支付或拖欠费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有)。
(二)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
3.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章的有效性。
(三)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与业务主管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在银行内部回函操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
3.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
4.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5.在采用自动化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被审计单位适当授权后,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备的回函系统控制。
(四)做好回函操作记录的保管工作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回函操作记录的保管工作。
2.在人工回函情况下,回函经办人员应当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回函操作记录或影像文件,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内有关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往文件材料的规定执行。
在数字回函情况下,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定期对回函问题回溯整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内部控制评价等方式,定期对回函问题及投诉事项进行回溯整改。
二、银行询证函格式适用说明
银行询证函(格式一)
编号:
××(银行)××(分支机构,如适用)(以下简称“贵行”,即“函证收件人”):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XX年度(或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列明其他相关审计准则名称]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行相关的信息。下列第1-14项及附表(如适用)信息出自本公司的记录:
(1)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签字和签章]或[签发电子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询证函属于《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一种数据电文。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函证各相关方在数字函证平台中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2)如有不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并[签字和签章]或[签发电子签名]。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转交××会计师事务所函证经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银行公示的函证具体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证明文件等]]。地址及联系方式[“回函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要素应完整、准确填写。]如下:
回函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银行询证函(格式二)
编号:
××(银行)××(分支机构,如适用)(以下简称“贵行”,即“函证收件人”):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年度(或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列明其他相关审计准则名称]的要求,应当询证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即“函证基准日”)本公司与贵行相关的信息。
请填写下列第1-14项及附表(如适用)中的表格[本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如适用)信息,以银行印章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并[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询证函属于《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一种数据电文。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函证各相关方在数字函证平台中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转交××会计师事务所函证经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银行公示的函证具体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证明文件等,地址及联系方式[“回函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要素应完整、准确填写。]如下:
回函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
电子邮箱: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账户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如适用)。
(预留签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职务:
电话:
三、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
1.银行存款
此函证项目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公司于函证基准日存放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包括利率、余额、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况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存款额确认各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包括零余额账户)。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币种 | 利率 | 账户类型 | 账户余额 | 是否属于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是否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如是,请注明) | 备注 |
“银行账号”应当与银行对账单上显示的账号保持完全一致。
2.“账户类型”包括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和其他类型的账户
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列明账户性质,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如账户类型为专用存款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备注”栏注明账户性质或资金性质)、临时存款账户等;
外币账户或其他类型账户的填写可适当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操作情况;
在同一性质账户中如存在不同类型的存款产品,应当分别列示,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业务开展中的大额存款、通知存款、定期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存在固定到期日的存款产品,可以比照定期存款填写。
3.“利率”指函证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
如简单年化利率不适用,请在“备注”栏对具体利率或条款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协议利率等;
如为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利率浮动型存款等,应逐笔填写函证基准日适用的执行利率;
如内容复杂或函证时点间隔期间较长,填写存在困难的,“利率”栏可以填写“参见备注”并同时在“备注”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司就浮动利率的具体约定内容或条款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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