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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回答】
(1)不能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不能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不能重复计算扣除。
(4)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记入管理费用,不能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5)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6)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项目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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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实战型财税培训讲师。近30年财税管理工作经验,其中房地产行业财务工作10+年,历经多个工程项目开发全程的财税处理并多次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曾先后担任外资及民营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全面负责集团财务部会计核算、税务处理、资金融通及预算管理等工作,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资、架构整合进行税务筹划及财务风险把控。兼具企业财务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咨询工作经历,近年来先后为数十家房地产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将财务理论与实务工作有机融合,对于做好财务管理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财税管理工作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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