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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也就是说,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规定中的“逾期”应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逾期”的理解,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包装物的返还期限并且返还期限不超过1年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来界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包装物的返还期限,或者合同中虽约定了返还期限但返还期限超过1年的,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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