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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答】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直线法)
即:意味着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但出租人分期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如果A公司是一次性收取10年的租金收入,则在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租金收入为(120×10)÷(10×12+6)×7=66.67(万元),此时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保持了一致。但本例中,A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租金,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免租期企业所得税不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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