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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会员咨询:我们在业务促销活动或者客户接待中,经常会赠送客户礼品。这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个人身份信息如何申报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是个很普遍的问题。一起来看一下。
◈赠送客户礼品 ,是需要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没有取得个人信息,企业如何申报呢?
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汇总申报功能,然后就可以为这些人汇总申报偶然所得个税。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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