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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不同员工的个人需要,A公司将给员工的福利折算成积分,1积分代表1元,员工可以随时用积分在公司的网上商城兑换实物。2022年端午节时每个员工发的福利是100积分,50人共计5000积分。2022年7月,其中20个员工兑换了1000积分的实物,8月公司将员工从商城兑换的实物发给员工,对应的采购成本为800元。对该业务,A公司应当怎么作账?
端午节发放积分福利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当期的福利费与应付职工薪酬:
借:相关成本费用-福利费 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
7月,20个员工提交了兑换1000积分的实物申请,公司还没有实际交付实物,作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
贷:合同负债 1000
8月,公司发实物发给员工时,作分录:
借:合同负债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同时,结转采购成本,作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对于以上会计处理,可能会有以下疑问:
1、员工申请兑换时不应当确认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
贷:合同负债 1000
2、外购货物作为职工福利不确认收入,自产的才需要确认收入。
针对疑问1,员工申请兑换时是否应当进行会计处理呢?
公司提供员工福利、还没有支付时,确认的负债是应付职工薪酬,这点没有疑问。在员工申请积分兑换时,实际就是要求结算应付职工薪酬了,这个时点,公司要无条件兑付,所以冲减应付职工薪酬;而此时,需要按员工的申请支付对应的商品,会形成另外一项合同负债。
针对疑问2,我们可以参考《会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这段话分三层理解:
第一层讲,企业给职工发的非货币性福利,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应付职工薪酬的;
第二层讲,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福利的,应当按公允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第三层讲,企业以外购商品发福利的,应当当按外购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所以,自产产品与外购产品发福利,会计处理时,应付职工薪酬都是公允价值确认。
这时,有人强调,文件中明确自产产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外购商品是“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所以,处理还是应该会有差异的。
在财会【2014】8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对自产产品发福利的描述也是“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新修订的准则只是明确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的处理,同时增加了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时的处理。
否则,当外购商品的采购成本与对外售价不一致时,差额应当怎么处理呢?
我们所以一直认为外购商品发福利是按采购的账面价值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是因为一直将采购价值作为对外出售的价值处理了。对于这样的理解也是有历史轨迹的。比如所得税法规,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就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直到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才修订为“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最后,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员工提供劳务换取实物的,属于确认收入的合同行为。
所以,个人认为本案例下,不管是自产产品、还是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都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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