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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实施后,财政部会计司对于现金折旧是否确认收入,2020年12月25日答复如下: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新收入准则实施后,现金折扣部分不确认收入了,即现金折扣的收入确认由总额法改了净额法。现金折扣收入确认与销售折扣一样了,是否这部分税务上也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了呢?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税务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税收法规是截至目前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效文件,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现金折扣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上述文件截至目前是有效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商业折扣(即销售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与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没有税会差异。但是,现金折旧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不能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这与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有税会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现金折扣是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因此,从目前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个人观点,现金折扣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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