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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公司取得了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这块政府补助是不征税收入吗?
【回答】
税收政策中存在诸多的政府补助,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的才为不征税收入,其他为应税收入。
应税政府补助取得后直接计入企业损益或者按条件分期计入损益征收所得税,当然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取得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中减除,但与其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也不准在税前扣除。
你刚刚提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为重点鼓励我国产业转型,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给予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扶持,但并不是所有即征即退的情况都同样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果没有特殊政策明确规定即征即退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当作为一项企业所得税征税收入。(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按比例即征即退政策;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属于超税负即征即退)。需要结合行业所属政策判断,同时要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有办法: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
收入政府补助-通过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进行申报。
不征税收入-通过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征税收入-可以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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