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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一套抵债的房子,但是原房主不配合腾退,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我们是否需要就这个房子交房产税?
【回答】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取得的存量房,原则上是在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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