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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纳税人作为受托方与第三方发生业务往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计征增值税?
答:不需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
答: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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