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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成立初期或者推出新产品时,往往会加大广宣力度,增加广宣费用的投入,而与此同时这个阶段的收入额会相对较少,很容易造成广宣费超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限额而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广宣费扣除限额是以收入为基数计算的,该收入基数有哪些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呢?收入基数的改变是否可以优化广宣费调整的限额呢?
一般企业广宣费扣除限额是企业营业收入的15%(特殊行业30%),15%的比例是税法规定不能随意调整,因此想要增加扣除额度上限,可以考虑如何增加广宣费限额计算的基数(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广宣费扣除基数中的业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降低所得税收入风险
3种应对处理方法
在降低所得税收入风险,提高广宣费扣除限额基数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规范准确的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会计准则及时入账的业务收入,如果存在应当及时入账,不仅可以提高广宣费扣除限额,同时还降低了企业所得税上未如实申报收入的涉税风险。
2、对于收入确认时点在税会上差异的处理。企业所得税中的业务收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某些特定业务在收入确认时点上存在税会差异,对于存在税会存在差异,且账务上未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要求确认收入的,应当如实在纳税申报表中调整申报收入。比如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控制权转移,而所得税法上规定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假设合同约定客户验收测试确认后控制权及风险转移,因此会计上应以客户的验收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而所得税上需要以货物发出(发货单运货单)即确认收入,这时货物仅发出但客户未签收确认期间,即使账务上未确认收入,依照所得税法要求也应当作为收入进行申报。
3、正确申报视同销售收入。很多财务人员会认为做视同销售处理就一定会多交税,事实上未必,正确申报视同销售收入既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同时也会增加广宣费扣除限额。
举例说明
甲公司全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利润总额400万元;全年外购商品并发放给全体职工作为福利的金额为100万元,全年发生广宣费400万元,使用所得税率25%;假设不考虑广宣费当年调整外其他调整因素。
(1)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
广宣费扣除限额=2000万×15%=300万<400万,取300万元,纳税调增100万;
企业所得税=(400+100)×25%=125万元;
(2)职工福利视同销售:
广宣费扣除限额=(2000+100)×15%=315万<400万,取315万,纳税调增85万;
企业所得税=(400+85)×25%=121.25万元;节约税款为3.75万元;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专门外购商品发生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一般均按照外购价格确定即可。此时视同销售处理本身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只是视同销售收入增加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计算的基数(对企业有利)。如果企业不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增,对于税务征管而言,因为没有税款损失,通常不会处罚。
如果是产(商)品等成本与售价存在价格差异的情况,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当以售价作为视同销售价格,产(商)品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此时视同销售本身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类情况如果企业不按照税法规定申报视同销售收入,则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被税务局稽查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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