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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纳税人在5月1日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进行了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有进项税额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是否需要更正申报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或者在5月所属期补计提?
【回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4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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