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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经常会出现货到而发票未到,进而将材料进行暂估入库的情况。对于暂估入库,如果在进行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大于或等于暂估金额的发票,那么这一暂估金额是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如果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未取得发票,那么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汇算清缴时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调整,是有补税和罚款的税务风险的。
下面网校就跟大家分享一个因为暂估入账而被罚450万的真实案例。
2022年11月,广东省税务局通报了一起“暂估入账”的处罚案例:
违法事实
(一)该单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暂估”明细账记载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相关成本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
(二)暂估成本主要是个人承包和个人供货项目,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该单位以借款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账务核算为暂估应付账款,大部分暂估成本已在次年5月冲销。但该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支出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也未能提供冲销暂估成本的账证资料。
造成后果
多列的工程结算暂估成本合计35790664.46元,该单位已全部结转本期损益,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92859.3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6754806.74元,合计8947666.12元。
处罚结果
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947666.12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单位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4473833.06元。
这么大金额的成本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说不是财务专业能力的问题了,企业明显是有意通过这样的方式偷逃税款。
首先需要跟大家强调,如果是真实发生的业务,成本已经发生,但是发票开晚了,账务处理上是可以先入账的。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还没到,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是需要“暂估入账”的。但是税务处理上,一切以是否取得发票为标准。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
2022年11月,正小保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A商品,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0元(包含增值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也就是所谓的暂估入账。
实务中,在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是否已经入库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资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时再做会计处理。
那么对于上述业务,正小保公司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2022年11月原材料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正小保公司应进行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0000
贷:应付账款—X供应商 —暂估 10000
2022年12月,这批材料被领用,生产出来了A商品,并且A商品已经销售出去了。对于这一原材料领用、库存商品出库的过程,正小保公司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700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付职工薪酬 40000
银行存款等 20000
借:库存商品 70000
贷:生产成本 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
假设正小保公司于2023年2月份取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1300元,其中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则2023年2月份正小保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10000
贷:应付账款—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0
按照发票金额,做常规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应付账款—X供应商 11300
那么对于这笔暂估入库,正小保公司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处理呢?答案是:无需做纳税调整。因为正小保公司已经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发票。
还是上面的案例,假设供应商迟迟未开具发票。对于2022年11月份的这笔采购,供应商于2023年6月份才开出来发票给正小保公司。那么正小保公司在进行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就需要做纳税调整了,因为此项业务,需要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正小保公司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该明细表的“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体现这一调整。
好啦,以上就是跟大家分享的有关暂估入库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你学到了吗?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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