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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们从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合同约定总价款58万元,已经收到货并支付了40万元,约定对方开具发票后我方支付18万元尾款,但对方公司出现问题,无法提供发票,我公司如何处理该笔业务?
一、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已经收到货物,支付40万元但未取得发票,企业财务处理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含税价58万元暂估入账,计入原材料同时将未支付的18万元作为应付账款暂列负债科目。
有的财务人员将所有未取得发票的支出都列入预付账款,如果只是暂时列支当然没有问题,但本案例中明显短期内无法取得发票,计入预付账款会导致公司收到原材料无法计入对应资产,使用原材料也无法计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显然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年末仍未取得发票怎么办?
在年度中间,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时,该部分原材料如果形成成本计入损益,在季度申报时正常在所得税前扣除,无需调整。如果年末仍未沟通取得发票,当然会计上也不需要进行调整。但如果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发票,这部分原材料形成的对应成本将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调增处理。
三、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怎么办?
如果通过和企业沟通,当年度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由于当年度所得税申报已经完成,企业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处理,无论是会计还是所得税,权责发生制是基本原则,不能单纯按照资金流或发票的取得时间来决策扣除时间,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入账和扣除标准。
四、永远也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
如果对方公司继续存续,正常经营,但我公司无法取得发票,这部分成本将永远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如果对方公司出现大的问题,如注销或者非正常状态,也就是说不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给与了一个扣除的机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专门谈到了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适用无票扣除的四种基本情况: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其他原因导致拿不到发票税务机关依然不允许扣除。
五、找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发票行不行?
这个问题其实不用过多解释,虽有真实交易,但发票为其他人提供的,属于典型的增值税发票虚开,不仅仅不能再税前扣除,还涉及到处罚和滞纳金问题,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
因此实务中始终要记住合同、发票、资金三个证据链同实际交易的一致性,违背或者脱离这个一致性的结果就是构成发票的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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