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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实务中,企业一般都十分重视发票管理,在发生销售货物、服务等经营业务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在购进货物、服务时合规取得发票。那么,取得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承包费等款项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具体应如何处理?其实,这些收款业务属于“例外情形”,不需要开具发票。
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经营活动中,相关主体发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行为时,通常需按合同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收取违约金的一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具体要看合同是否履行。
一种情况是,合同已被部分或全部履行,即经营业务已经发生,但违约方不适当履行。此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例如,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价外费用,销售方应将其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另一种情况是,合同未履行,即经营业务未发生。此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类似的业务还有因合同未履行,给付的定金被没收或收受的定金双倍返还,没收或收到返还定金一方因未发生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也无须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违约情况下,由违约方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并不属于行政性罚款,也就是说,对于违约金支出,违约方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承包费
承包,即“承包经营管理”,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方式下,双方可以约定以发包人名义或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若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承包人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向发包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情形下,承包经营成果与发包人收益不直接相关,发包人的收益为承包费等固定收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包人为纳税人,其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若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而是按合同(协议)约定取得一定收益,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情形下,承包经营成果与发包人收益直接相关,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约定分享收益。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发包人通常也会向承包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为发包人。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为发包人管理运营资产,承包费相当于一笔垫付资金,所获取的是发包方的经营管理权,用于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收入、成本等均在发包人财务核算中反映,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与发包人分享承包经营成果。也就是说,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实质上是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承包方取得收益的调整,应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分配,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无须缴纳增值税。
存款利息等不征税项目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知道,取得存款利息不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具发票。从本质上看,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也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考虑到部分业务的特殊性,同时为方便纳税人,有一些不征税项目,破例可以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3项不征税项目,之后陆续增至16项,包括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等。对上述业务不征收增值税,但是收取款项一方可以开具发票,用来证实交易真实性,并可作为财务核算、税务处理的相关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项目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上述列举的不征税项目可以按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外,其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业务,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常见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包括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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